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30日
《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印发〈江西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及《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各类功能区(含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以铁的制度、铁的纪律、铁的手腕,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全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共绘新时代江西物华天宝人杰地灵新画卷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 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 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党委常委会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 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 加强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各类功能区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能的部门要配足配强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 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安全生产考核权重,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安全生产在评先评优、重大项目决策、干部提拔重用中的“一票否决”制度;
(六) 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 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常务会议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 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和部门职责,组织制定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四) 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用于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与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社会化服务等,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五) 严格安全准入标准,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和论证机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六) 领导本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各安全专业委员会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 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 督促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三) 督促推动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支持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四) 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 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 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 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 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并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
(五)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六) 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等工作;
(七) 领导分管行业(领域)安全专业委员会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 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 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 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 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宣传教育培训、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五) 领导分管行业(领域)安全专业委员会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条 强化各类功能区安全生产工作,其管理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干部及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按职责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一) 党政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研究部署1次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二) 建立完善功能区内企业主体责任履职报告制度,加大安全生产考核权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
(三) 配足配强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保障必需的经费、车辆等装备;
(四) 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牵头组织项目立项建设联审会审,严禁工艺设备设施落后的项目入园,严禁本质安全水平低的项目建设;
(五) 强化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管控,在2020年以前完成首次整体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今后每五年至少开展1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并及时有效管控风险;
(六)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促辖区内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应急救援“五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章 考核考察
第十一条 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和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每两年对本级党委、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以及下级党委、政府进行1次安全生产巡查,必要时可进行专项巡查和随机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年度中期考评、年终综合考核,将考评考核结果与被考评考核地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在对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的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以及安全生产巡查情况公开制度。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评考核、巡查结果。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嘉奖;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内,本地区连续三年考核被上级党委、政府评为优秀等次的,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中优先考虑。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实施细则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二十条 对存在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二十一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凡出现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情形的,有关责任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其班子成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第二十二条 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且主动承担责任的;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有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实施细则第二章所规定的职责、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按照党中央、省委关于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有关规定可以免予问责情形的,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存在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应急管理厅承担。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